南发改收费〔2018〕740号
各县(市、区)发展改革局、财政局:
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《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批复》(川发改价格〔2018〕573号)转发给你们,请严格遵照执行。
附件:川发改价格〔2018〕573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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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充市财政局
2018年12月2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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